專利法第三十五條規(guī)定:發(fā)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,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(jù)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,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,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,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。根據(jù)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實質審查程序通常由申請人提出請求后啟動。專利局在對專利申請案進行形式審查之后,不立即進行實質審查,而是先將申請案公開,申請人可以自申請日起三年內的任一時間請求實質審查,待申請人提出實質審查請求之后,在已公開的情況下,專利局才進行實質審查。申請人在法定期限三年內不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則被視為撤回申請。實質審查的目的在于確定發(fā)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,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、創(chuàng)造性和實用性的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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